甘職改辦[2001]6號
各地(州、市)人事處(局)、職改辦、衛生處(局),省直各部門人事處、職改辦,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現將《甘肅省衛生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存在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們,以便進一步修改完善。
二OO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肅省衛生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客觀、公正、科學地評價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與水平,鼓勵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衛生專業技術人員隊伍不斷提高衛生技術人員技術水平、學術水平和履行相應職責的能力,以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對醫療保健服務的需要,實現衛生工作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的目標,根據衛生部制定的《臨床醫學專業中、高級技術資格評審條件(試行)》和我省目前執行的有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結合衛生行業特點和實際,特制定本評審條件。
第二條 衛生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名稱為副主任醫(藥、護、技)師、主任醫(藥、護、技)師。
第三條 本條件同時適用于中醫藥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
第二章 基本條件
第四條 申報衛生技術高級職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申報臨床、公共衛生、中醫、口腔專業的副主任醫師、主任醫師技術職務的人員,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行醫權。
第五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報衛生技術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
(一)具備醫學或相關專業大專學歷,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0年,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并被聘從事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滿5年;
(二)具備醫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并被聘從事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滿5年;
(三)獲得醫學或相關專業碩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并被聘從事主治 (管)醫(藥、護、技)師工作滿5年;
(四)獲得醫學或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并被聘從事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滿2年。
(五)具備醫學或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在縣(不含市、區)及以下基層醫療機構中從事本專業工作滿25年,取得主治(管)醫(藥、護、技)師資格,并被聘從事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滿5年,可申報評審小范圍有效衛生技術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
(六)申報副主任護師人員學歷條件可適當放寬,評審小范圍有效任職資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條 具備醫學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獲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資格,并被聘從事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工作滿5年者,可申報主任醫(藥、護、技)師職務任職資格。
第七條,對衛生技術人員進行年度考核,是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基礎和前提。年度考核成績分為優秀、良好、稱職、不稱職4個等次。
(一)申報評審衛生技術高級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在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成績均應在稱職以上,并且至少要有1次優秀或2次良好。
(二)對于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排在前9名;或獲國家級科技獎勵三等及省級科技獎勵一、二等獎,排在前了名;或獲省級科技獎勵三等及地級科技獎勵—、二等獎,排在前5名者;或因專業技術成績突出,獲地(州、市)以上黨委、政府授予的衛生專業技術先進稱號;或獲省衛生廳授予的全省衛生系統衛生專業技術先進稱號者,當年可直接確定為優秀。
(三)獲得地級科技獎勵三等獎,排在前4名者,或獲縣(市區)黨委、政府授予的衛生專業技術先進稱號者,或獲地(州、市)衛生處(局)授予的本地區衛生系統衛生專業技術先進稱號者,當年可直接確定為良好。
(四)任現職期間年度考核成績連續3年為優秀者,可提前2年申報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五)年度考核成績為不稱職者,應解聘所擔任專業技術職務,低聘或不聘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1年以上。年度考核成績不稱職當年及低聘、不聘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不能計入其申報高一級職務所需任職年限。
(六)專業技術人員所在單位須將年度考核結果在本單位公示,以保證考核的真實性以及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的公正性。
第八條 衛生技術職稱外語考試語種為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語。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參加工作的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可選擇醫古文考試。職稱外語考試分為A、B兩個等級。
(一)申報高級職務者一般應參加A級考試。在縣(不含市、區)及縣屬以下單位工作的人員申報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可參加B級考試。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A”級考試:
1.獲得醫學博士學位;
2.出國留學獲得醫學碩士學位;
3.出國留學或在國外進修1年以上,并經組織考核外語已達到“四會” (聽、讀、說、寫)水平。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于“B”級考試:
1.獲得醫學碩土學位或醫學研究生班畢業;
2.參加國際上承認的外語考試機構組織的出國外語考試合格;
3.參加國家外語六級考試合格;
4.單獨發表譯文或出版譯著累計10萬以上印刷符號。
(四)在鄉鎮衛生院工作的衛生技術人員,申報副高級技術職務可免試外語。
(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外語考試成績不及格,可不作為否決條件。
1.年齡在55周歲以上申報正高級技術職務;
2.年齡在50周歲以上申報副高級技術職務;
3.在礦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艱苦條件下從事衛生技術工作15年以上申報副高級技術職務;
4.獲省級以上科技獎勵的定額內人員,申報副高級技術職務;
5.任現職以來,獲地、州、市或廳局系統以上先進工作者稱號。
第九條 衛生技術(不含護理)人員應掌握計算機基礎知識,能夠操作計算機。
(一)1980年(含1980年)后參加工作的人員,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應達到合格標準。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不合格,可不作為否決條件。
1.1980年(不含1980年)前參加工作;
2.在少數民族州屬企、事業單位工作。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暫不要求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成績。
1.年齡達50周歲以上;
2.在縣(不含市、區)和鄉鎮所屬企、事業單位工作;
3.在礦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艱苦條件下工作。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兔于計算機應用能力考試。
1.參加全國計算機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考試取得證書;
2.參加省人事廳、省教育廳聯合組織的計算機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3.獲得計算機專業中專以上學歷;
4.在專門的計算機室、中心從事計算機專業(含教學)工作3年以上。
第十條 從事醫學專業的經歷是申報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
(一)申報副主任醫(藥、護、技)師的人員,在擔任主治(管)醫(藥、護、技)師工作期間,平均每年參加本專業工作的時間應不少于35周。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工作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人員還必須在所從事專業科別的病房工作時間累計不少于90周。
(二)申報主任醫(藥、護、技)師的人員,在擔任副主任醫(藥、護、技)師工作期間,平均每年參加本專業工作的時間應不少于30周。在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工作的臨床醫學專業技術人員還必須在所從事專業科別的病房工作時間累計不少于80周。
(三)對衛生技術人員實際工作時間,所在單位要認真做好考勤工作,考勤結果應進行公示。
第十條 申報人應承擔的技術工作及工作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報臨床副主任醫師的衛生技術人員,要求在任現職期間診治本專業病人不少于300例,其中書寫住院病歷不少于200例,甲級病歷達98%以上。門診時數每年不少于35個工作日。以單位審核認定的病歷首頁或門診病歷為據。對于臨床醫學外科專業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經外科、泌尿外科、小兒外科、腫瘤外科、燒傷外科、整形外科及婦產科專業的技術人員,在任現職期間,作為術者或者第—助手完成手術不少于300臺次,其中大中型手術不少于60臺次,耳鼻咽喉科專業作為術者完成手術不少于50例次,中醫骨科專業作為術者或者第一助手完成手術不少于100臺次,以正確規范的手術記錄為據。
(二)申報臨床主任醫師的衛生技術人員,要求每年診治本專業病人不少于150例,診治病例中,復雜疑難病例不少于40%,以單位審核認定的病歷首頁或門診病歷為據。對于臨床醫學外科專業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經外科、泌尿外科、小兒外科、腫瘤外科、燒傷外科、整形外科及婦產科專業的人員,在任現職期間,作為術者或者第一助手完成大、中型手術不少于150臺次,其中大型手術不少于70臺次。耳鼻咽喉科專業作為術者完成手術不小于70例次,以正確規范的手術記錄為據。
第十二條 必須完成擔任現職期內規定的繼續教育學分。每平均取得25學分,其中一類學分必須達到5—10學分,二類學分必須達到15—20學分,并獲得《繼續教育證明書》。其中:
(一)在省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申報評審副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者,任現職5年內必須獲得國家級項目5—10學分。
(二)在省級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申報正高級職務任職資格者,任現職5年內必須獲得國家項目15學分。
第十三條 申報評審臨床副主任醫師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在任現職期間,須到縣以下醫療機構工作半年。
第十四條 凡醫療事故責任者三年內、醫療差錯責任者一年內、受行政處分者在處分期內,均不允許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十五條 凡符合申報副主任主任醫(藥、護、技)師職務基本條件,任中級職務以來,具備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評審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職務任職資格。
(一)作為前5名完成人,獲國家一、二二等科技獎勵;作為前3名完成人,獲國家級三等或省級一、二等科技獎勵;作為前2名完成人,獲省級三等或地級科技獎勵、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
(二)符合下列9項中的3項:
l.主持完成列入地(州、市)、廳(局)計劃下達的科研項目,已通過地(廳)級鑒定,其成果已在實際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顯效益;
2.作為前2名完成者,獲得地級科技獎勵、優秀教學成果獎中的三等獎1項,或縣級——等獎2項;
3.作為前2名作者在3300種國際著名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論文1篇;
4.在省級醫療衛生機構或地、州、市范圍內主持完成了創建新專業、新學科的工作,經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并取得良好的社會效益;
5.至少有2篇第一作者或執筆人的本專業論文,在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專業期刊正刊上全文發表,或在省及省以上本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
6.正式出版有創造性、有重要科學價值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本人完成6萬字以上;
7.列人組織培養計劃(以組織備案的培養計劃及培養總結為據),帶教2名住院醫師或協助指導1名研究生;
8.擔任省級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理事5年以上;或擔任衛生部專家委員會委員;或受聘為省級本專業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或受聘為國家級學術刊物編委1年以上;
9.專業工作成績突出,被選拔為地(州、市)以上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或被確定為廳級以上學術帶頭人;或獲省衛生廳授予的全省衛生系統專業技術先進稱號;或獲地(州、市)黨委、政府授予的專業技術先進稱號;或獲縣(市、區)黨委、政府授予的專業技術先進稱號2次以上。
以上1-3條,可累計計算。
第十六條 凡符合申報主任醫(藥、護、技,)師職務基本條件,任副主任醫(藥、護、技)師職務以來,具備下列二款條件中的一款,可評審主任醫(藥、護、技)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一)作為前5名完成者,獲國家級一、二等科技獎勵,或作為前3名完成者,獲國家級三等、省級一、二等科技獎勵。
(二)符合下列9項中的3項:
1.主持完成列入國家部委、省科技廳計劃下達的科研項止,已通過省、部級鑒定,其成果在實際工作中采用并取得顯著效益;
2.作為前2名完成者,獲得省級科技獎勵三等獎,或地級科技獎勵、優秀教學成果一、二等獎1項;
3.作為第一作者或執筆人在3300種國際著名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論文1篇;
4.在省內主持完成創建新專業、新學科的工作,經省衛生廳確認,并取得良好的的社會效益。
5.至少有3篇第一作者或執筆人的本專業論文,在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專業期刊正刊上全文發表或在全國性、國際性本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
6.正式出版有創造性、有重要科學價值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本人完成12萬字以上;
7.列入組織培養計劃(以組織備案的培養計劃及培養總結為據),每年為下級醫師講授專題課至少3次,并培養主治醫師或協助培養研究生至少2名;
8.擔任省本專業學會正、副主任委員或正、副秘書長5年以上、常務理事10年以上;或擔任全國本專業學會常務理事5年以上、理事10年以上;或擔任衛生部專家委員會的委員;或受聘為國家級本專業學術刊物編委3年以上;
9.專業成績突出,被評為省、部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被確定為省“333”人才工程一、二層次人選;或獲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專業技術先進稱號;或獲全省衛生系統專業技術先進稱號2次以上;或獲地(州、市)黨委、政府授予的專業技術先進稱號2次以上。
以上1-3條可累計計算。
第十七條 對申報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多人合作的獲獎成果、項目,應按下列比例計算合作者個人成績:
獲獎 級別 | 合作人數 | 各人所占成績比例 |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5名以下 | ||
國家級一、二等 | 2 | 100% | 100% |
|
|
|
|
3 | 100% | 100% | 100% |
|
|
| |
4 | 100% | 100% | 100% | 100% |
|
| |
5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依次遞減10% | |
國家級三等 省部級一、二等 | 2 | 100% | 100% |
|
|
|
|
3 | 100% | 100% | 100% |
|
|
| |
4 | 100% | 100% | 100% | 90% |
|
| |
5 | 100% | 100% | 100% | 90% | 80% |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100% | 90% | 80% | 依次遞減10% | |
省部級三等及地級獎 | 2 | 100% | 100% |
|
|
|
|
3 | 100% | 100% | 90% |
|
|
| |
4 | 100% | 100% | 90% | 80% |
|
| |
5 | 100% | 100% | 90% | 80% | 70% |
| |
5人以上 | 100% | 100% | 90% | 80% | 70% | 依次遞減10% |
第四章 破格評審條件
第十八條 對于有真才實學、德才兼備、在專業技術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根據其實際工作能力和學術水平,可不受學歷、任職年限、專業總工作年限的限制,破格評審高級職務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任現職以來,年度考核、外語、計算機應用能力、出勤、應承擔的技術工作及工作量符合規定要求,并達到下列二款條件中的一款者,可由單位推薦破格評審高級職務任職資格。
(一)有重大貢獻者破格評審條件
1.作為前5名獲獎者,獲得國家級一、二等科技獎勵;或作為前3名獲獎者,獲得國家級三等科技獎勵2項;或省級—、二等科技獎勵2項,可由單位推薦破格評審主任醫(藥、護、技)師職務任職資格;
2.作為前3名獲獎者,獲得國家級科技獎勵,或省級一、二等科技獎勵;作為前2名獲獎者,獲得省級三等科技獎勵2項,或獲地級科技獎勵、教學成果一、二等獎2項,可由單位推薦破格評審副主任醫(藥、護、技)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本職工作成績優異者破格評審條件
具備下列8項中的2項以上者,可由單位推薦破格評審副主任醫(藥、護、技)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具備4項以上者,可由單位推薦破格評審主任醫(藥、護、技)師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1.作為前2名獲獎人,獲得省級三等、地級一、二等科技獎勵;或獲地級三等科技獎勵2項;
2.作為主持人或主要技術負責人(前2名)完成新技術開發及應用,經省、部級鑒定,并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3.本人單獨或作為執筆人在3300種國際著名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本專業論文1篇以上;
4.有3篇第一作者或執筆人的本專業論文,在公開發行的省級以上專業學術期刊正刊上全文發表或在全國性、國際性本專業學術會議上交流,其中在國家級本專業學術刊物上全文發表不少于1篇;
5.正式出版有創造性、有重要科學價值的本專業專著或譯著,本人完成12萬字以上;
6.本人或本人培養(以組織備案的培養計劃及培養總結為據)的對象在全省本專業競賽、考評中獲得二等以上獎;或取得前3名;或在全國本專業競賽、考評中獲獎。
7.專業技術成績突出,被評為省、部級以上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或獲國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授予的專業技術先進稱號:或獲全省衛生系統專業技術先進稱號;或獲地(州、市)黨委、政府授予的專業技術先進稱號2次以上。
第二十條 對破格評審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按以下方法計算條件。
1.在本職工作成績優異者破格評審條件中,第l條可累計計算。
2.獲獎項目可按下表規定計算總分。不同獲獎項目累積達到36分者,可破格推薦評審正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達到18分者,可破格推薦評審副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也可按下表對應標準,將幾個較低獎折合為較高獎。
| 42 | 36 | 21 | 18 | 12 | 9 | 4.5 | ||||
國家級獎 | 一 | 二 | 三 |
|
|
|
| ||||
省級獎 |
|
| 一 | 二 | 三 |
|
| ||||
地級獎 |
|
|
|
| 一 | 二 | 三 |
3.多人合作的獲獎成果、項目,應按下列比例計算合作者個人成績:
獲獎級別 | 個人所占成績比例 | ||||||||
第1名 | 第2名 | 第3名 | 第4名 | 第5名 | 第6名 | 第7名 | 第8名 | 第9名 | |
國家級一二等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國家級三等 省、部級一二等 | 100%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
|
省、部級三等 地、廳級 | 100% | 100% | 80% | 60% | 40% | 20% |
|
|
|
4.未明確個人地位、作用的集體成果獎,不能作為個人獲獎使用。
第二十一條 凡不具備相應學歷、達不到任職年限,或專業技術工作總年限,申請破格評審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每增破一項,所需評審條件增加一倍。
第二十二條 達到破格評審條件的人員,可不受單位職務結構比例限制,但在聘任時應占用職務限額。其中,年齡45歲以下破格評審通過主任醫(藥、護、技)師任資格,年齡在40歲以下破格評審通過副主任(藥、護、技)師任職資格的人員,聘任專業技術職務所需限額由省職改辦專項下達。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評審條件中,國家級科技獎勵系指: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自然利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技術發明獎、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省級科技獎勵系指:省科技功臣獎、省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四條 國家級科技獎勵中,包括國家科技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社會力量設獎;省級科技獎勵中,包括省科技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社會力量設獎。
第二十五條 本評審條件從下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評審條件由省職改辦負責解釋。